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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ta download本標準等效采用標準ISO 36-1985《硫化橡膠與(yu) 織物粘合強度的測定》。
1主題內(nei) 容與(yu) 適用範圍
本標準規定了用剝離(分離)法測定橡膠(或類似彈性體(ti) )與(yu) 橡膠間、橡膠(或類似彈性體(ti) )與(yu) 織物層間及織物與(yu) 織物層間粘合界麵剝離所需拉力的試驗方法。
本標準適用於(yu) 試驗近似平麵或內(nei) 徑等於(yu) 或大於(yu) 19mm1]的圓柱形管狀樣品。本標準不適用於(yu) 粘合麵急劇彎曲、表麵極不規則或內(nei) 徑小於(yu) 19mm的圓柱形管狀樣品。一層橡膠或一層類似橡膠彈性體(ti) 與(yu) 金屬板狀物粘合體(ti) 的剝離試驗亦可參照使用。
2引用標準
GB/T 2941 橡膠試樣環境調節和試驗的標準溫度、溫度及時間
GB 9865 硫化橡膠樣品和試樣的製備
3術語
3.1曲線圖:剝離力對時間軸的力峰曲線圖。它包括從(cong) *個(ge) 峰開始至試驗結束止由若幹個(ge) 高低不一的力峰群構成的曲線。
3.2峰點:在剝離試驗時,描繪力峰力值斜率變化由正變負的轉折點。
注:下包括因慣性原因而引起的假峰。
3.3峰值:峰點高度所代表的力值。
3.4中位數(中值):若n個(ge) 數值按其代數值大小遞增的順序排列、並加以編號1至n。當n為(wei) 奇數時,則n個(ge) 值的中位數值為(wei) 其中第 個(ge) 數值;當n為(wei) 偶數時,則中位數值位於(yu) 第 個(ge) 數值與(yu) 個(ge) 數值
之間,並不*確定,除非另有規定,一般取這兩(liang) 個(ge) 數值的算術平均值。
注:n是峰值個(ge) 數。
例:41.0,41.3,41.5,41.7,42.0數值中的中位數是“41.5”。
例:41.0,41.3,41.5,41.7,42.0,42.6數值中的中位數是“41.6”。
3.5極差:一個(ge) 定量特性的測試值中zui大與(yu) zui小值之差。
3.6粘合強度:在粘合部件的粘合界麵上,分離每一單位長度所需的力。
注:在任何其他點上,出現任何分離現象,諸加試驗過程中任一粘合部件的一側(ce) 出現撕裂現象,則可視為(wei) 粘合力大於(yu) 粘合部件的撕裂力。
采用說明:
1] ISO 36規定內(nei) 徑大於(yu) 50mm。
4原理
采用標準的扁形條狀試樣,在規定的條件下,以剝離的方法測定由相同材料粘合的層間,或由不同材料粘合的層門界麵分離時,所需要的剝離力。
5儀(yi) 器
5.1試驗儀(yi) 器,是一個(ge) 由動力傳(chuan) 動並裝有合適測力計的試驗機。該試驗機的標準類型,是電子式或先學式之類的非慣性拉力試驗機。此試驗機應配有自動繪圖記錄裝置和運動速度為(wei) 50±5mm/min的夾持器,該夾持器,應在測試時不夾斷試樣,且試樣與(yu) 鉗口之間無相對滑動現象。若采用擺錘式之類的慣性試驗機進行試驗,應隻用其測力計量程的15%~85%,並應在報告中注明所用拉力試驗機型號。
5.2儀(yi) 器的測力精度,應符合相應的儀(yi) 器標準的規定。
5.3用作繪圖的記錄紙,其表格應大到能夠描繪出規定剝離長度的曲線圖。
6試樣製備
6.1試樣製備應符合GB 9865的有關(guan) 規定。
6.2試樣為(wei) 扁形條狀,有效剝離寬度為(wei) 10±0.2、25±0.5、50±0.5mm三種。有效剝離長度一般不少於(yu) 100 mm,並把試樣某端作為(wei) 夾持端,然後在此端擬剝離層間,平行於(yu) 試樣平麵,沿其長度方向剝開約50 mm長的裂口,以便固定於(yu) 拉力機夾持器內(nei) 進行試驗。若受條件限製,試樣有效剝離長度可酌情縮短,但應注明實際有效剝離長度。不同試樣寬度的試驗結果,不可直接對比。
6.3粘合部件中,厚度zui薄的一層,應能保證試驗時不被扯斷,並能正常地傳(chuan) 遞剝離時所需的力。如果試樣過厚,應適當減薄,以保證試驗時的良好剝離狀態。要使試樣的剝離中心線與(yu) 試樣受力軸線重合,剝離角度約為(wei) 180°。各種不同的剝離狀態示於(yu) 圖1。其中a、b、c三種是標準的剝離狀態,e、d兩(liang) 種是不可取的非標準剝離狀態。
6.4產(chan) 品試樣,應取自按規定抽樣的產(chan) 品,不是其他特製品。產(chan) 品試樣允許帶有一定曲線、角度或其他一般不平現象。必要時,可采用非標準試樣進行試驗,但,此種試驗結果應在報告中注明。
6.5試樣應嚴(yan) 格按照一定的方向切取,如樣品由斜交簾布層組成,為(wei) 防止剝離時亂(luan) 線,允許在試樣標準寬度以外增加3±0.5 mm的附加寬度1],但須在拉力試驗機試驗前將附加寬度分離。
必要時,可按樣品縱橫方向分別製備試樣進行試驗;也可按照需要製備便於(yu) 在織物層間逐層進行試驗的試樣或製備便於(yu) 在織物層間反正麵分別進行試驗的試樣。
采用說明:
1〕 ISO 36未作此規定。
7試樣數量
除非另有規定,至少應試驗兩(liang) 個(ge) 試樣。
8硫化與(yu) 試驗之間的時間間隔
8.1所有試驗的樣品根據GB/T 2941的規定,自硫化至試驗,zui短相隔時間是16 h。
8.2非產(chan) 品試驗的樣品,自硫化至試驗zui長相隔不超過4個(ge) 星期。若是對比試驗,應在同一間隔時間之後進行。
8.3一般情況下的產(chan) 品試驗,自產(chan) 品硫化之日起至試驗之間的時間間隔,不應超過3個(ge) 月。若遇到顧客提供樣品要做試驗時,應自收到顧客提供產(chan) 品之日起的兩(liang) 個(ge) 月內(nei) 進行試驗。
9試樣停放與(yu) 標準溫、濕度
9.1在試驗前的標準試樣,應在23±2℃的標準溫度和45%~55%的際準相對濕度下,放置24h以上。在放置期間,應使樣品處於(yu) 良好的自由暴露狀態。
9.2試驗應在上述標準溫、濕度放置環境中進行。若是比較試驗,尤需嚴(yan) 格控製調節和整個(ge) 試驗過程中溫、濕度條件。
10試驗步驟
10.1調整拉力試驗機運動夾持器的運動速度,除非另有規定,應凋到50±5mm/min。不同機速的試驗結果,不可直接對比。
10.2安裝夾持器,使兩(liang) 夾持器的夾持麵與(yu) 剝離力軸線處於(yu) 同一平麵上。
10.3把試樣夾持端預先剝開的兩(liang) 層,分別正確地夾持於(yu) 運動夾持器和非運動夾持器內(nei) ,使剝離麵向著操作者。夾持試樣時,應保證被夾緊層在剝離試驗時,兩(liang) 邊張力分布均勻。在安置試樣預剝離層時,應把試樣主體(ti) 安置於(yu) 非運動夾持器內(nei) ,把要剝離的膠層(包括相當於(yu) 膠層的其他彈性體(ti) 層)或織物層夾持於(yu) 運動夾持器內(nei) ,使試樣剝離中心線與(yu) 試樣受力軸線重合。
10.4調整測力計和記錄係統的零點,以清除由於(yu) 試樣質量給拉力機施加的負荷。
10.5開動機器,讓試樣的剝離端沿預剝口繼續進行自由分離.同時利用自動記錄係統連續描繪試樣分離一定長度的力峰,形成由力峰群所構成的曲線圖。
在此分離過程中,運動夾持器的運動速度應始終保持在規定的範圍內(nei) 。此時,操作者應始終仔細觀察試樣的自由剝離狀態,並按11.3的規定記錄分離類型。
11試驗結果
11.1用粘合強度表示試驗結果。粘合強度是用試樣總粘合力除以有效寬度,表示單位是kN/m(kgf/cm)。zui後以兩(liang) 個(ge) 試樣的算術平均值代表樣品試驗結果,取小數點後一位。
必要時,除以粘合強度表示試驗結果外,還可用極差、zui高峰值、zui低峰值或跨度值等表示試驗結果,以滿足各方麵的試驗需要,其數值也是取小數點後一位。
11.2峰值中位數的求取方法
峰值中位數的求取方法,是根據剝離曲線圖上出現力峰的多少而規定了以下A、B、C三種不同的求取方法:
11.2.1A法:
A法,是用於(yu) 求取5個(ge) 以下(不含5)力峰的曲線圖,分別由圖2及圖3表述。
如圖2,隻有一個(ge) 力峰時,則將其峰值作為(wei) 試驗結果。2~4個(ge) 力
峰的中位數均按3.3條的規定求取。例如圖3確定標有“√”的1號峰的峰值為(wei) 中位數。
11.2.2 B法:
B法,是用於(yu) 求取5~20個(ge) 力峰的曲線圖,由圖4及圖5表述。
此法是另一種區域峰值法。這種區域峰值法是在曲線中部80%區域內(nei) 的力峰值中選取中位數。具體(ti) 方法是:
a.如圖5,在曲線圖中,*和zui末一個(ge) 力峰點處各劃一條垂直於(yu) 時間軸的刪節直線A和B。
b.在A、B區間L範圍內(nei) ,各刪去其首尾的10%,取曲線中部的80%。
c.在曲線中部80%範圍內(nei) 的力峰值中,按3.3條規定選取中位數。
11.2.3 C法:
C法,是用於(yu) 求取21個(ge) 以上的力峰曲線圖,由圖6表述。
此法,是一種分割峰值法。這種求試驗結果的方法,是在曲線內(nei) 對9條垂直於(yu) 時間軸的直線,把曲線分成10等份,然後,在zui靠近這9來直線的9個(ge) 力峰中,選取中們(men) 數。具體(ti) 方法是:
a.如圖6,在曲線的*個(ge) 和zui末一個(ge) 力峰點處。各劃一條垂直於(yu) 時間軸的刪節直線A和B。
b.在A、B區間L範圍內(nei) ,再劃等距離的9條垂直分割線,把A、B線分成10等份。其間距精度為(wei) 1mm。
c.在這9條分割線周圍,各選取一個(ge) zui靠近分割線的力峰,然後,再在這9個(ge) 力峰值中按3.3條
規定求取中位數。
若出現曲線近似直線,無峰可取時,則把A、B、C三條垂線與(yu) 曲線交點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(wei) 試驗結果。
11.3用下列符號表示試樣破壞類型:
R 表示橡膠層或相當橡膠層的其他彈性體(ti) 層的破壞;
RA 表示在橡膠或相當橡膠層的其他彈性體(ti) 層與(yu) 粘合劑之間的分離;
AT 表示粘合劑與(yu) 織物之間的分離;
RB 表示在粘合兩(liang) 層織物的橡膠層或用作粘合織物的其他高分子材料層的撕裂;
T 表示織物層的破碎;
RT 表示在無粘合劑的情況下橡膠與(yu) 織物之間的分離。
12試驗報告
報告應包括以下內(nei) 容:
a.本國標編號;
b.樣品類別、規格、方向、部位等;
c.拉力試驗機的試驗速度;
d.拉力試驗機試驗的溫度和濕度;
e.按第11章規定求取的試驗結果;
f.計算方法(即注明是A、B、c三種方法中哪種方法);
g.試樣破壞類型;
h.試驗日期。
附加說明:
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(ye) 部提出。
本標準由化學工業(ye) 部北京橡膠工業(ye) 研究設計院歸口。
本標準由青島市第六橡膠廠負責起草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丁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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